今天,记者从宝应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赔偿原告8.9万元。令人遗憾的是,这起案件中的被告未给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因此发生事故后需要自行承担的赔偿更多。而这样具有极大风险的做法,也给广大车主提了个醒。
年6月,徐某驾驶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丹宝明线宝应二桥东桥头左转弯向南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张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受伤。
经宝应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医院治疗,住院18天,出院诊断为左前臂桡动脉损伤,伴假性动脉瘤形成等。花费医疗费共计.42元。经鉴定,张某损伤成十级伤残、误工期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
“宝应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得当,依法予以采信。”法院认为,当事人徐某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起事故中,徐某驾驶机动车,首先应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徐某、张某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合理损失约为15万元。徐某未投保交强险等,故需自行承担14万元赔偿款。后因徐某家庭困难,经法官调解,最终赔偿原告张某8.9万元。
法官这样说
据法官介绍,近年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频发。其中,因当事人风险意识淡薄,加之存在侥幸心理未给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等,仅有不足0.1%为非机动车购买商业险,导致发生事故后只能由侵权人自行赔付。本案中的数万元赔偿责任对于一个普通家庭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作为驾乘人员应及时为车辆投保,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否则损失惨重。与此同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法官提醒说。
来源:扬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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