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法律小常识系列之6面对医

点击上方蓝字,轻松   一、医疗事故及其分级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护理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分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二、患者的权利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遗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封存的病历资料

  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四、什么是误诊

  误诊是错误的诊断,表现为未能诊断、错误诊断、漏诊。误诊并不一定都是医疗事故。

  五、手术中常见的医疗过失

  1、手术前对手术治疗准备工作不足,未做必要的化验和检查,盲目开刀手术;

  2、手术前对手术区的备皮不严格,造成手术后伤口的化脓感染;

  3、手术前考虑不充分,未做输血准备工作,造成手术中急需输血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不良后果;

  4、手术时划错手术部位开错刀;

  5、手术前麻醉失败;

  6、手术前未对患者做详细的内科检查,未排除手术禁忌症。

  六、什么是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它与赔偿金额的关系。

  医疗过失责任程度,是指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比重,是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考虑的因素之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司法实践中通常借鉴法医学的“损伤参与度”的分级标准来确定过错方的责任程度。

  损伤参与度分级标准是:第一等级,死亡、后遗障碍完全是损伤所致,损伤参与度%;第二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既往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损伤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75%;第三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两者作用程度等同,损伤参与度50%;第四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所致的结果,但疾病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25%;第五等级,死亡、后遗障碍完全是由于疾病导致的结果,损伤作用可以排除,损伤参与度是0%。

  七、什么是行政调解、行政调解能否反悔?医患双方达成的医疗损害赔偿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医疗事故行政调解是指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促使医疗机构和患者友好协商达成对医疗事故赔偿的和解协议。

  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可以反悔。

  医患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其效力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

  八、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

  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从患者(患者死亡的,为患者近亲属)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是否已经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九、患方在起诉前的准备工作

  1、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并交纳律师费;

  2、向律师或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患方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若患方死亡或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需要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证及户口本;

  (2)病历资料复印件,含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或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或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意见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

  (3)患者或患者家属的误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工资及缺勤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清单。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等级证明及残疾用具费、丧葬费、伤残或死亡的要提供患者实际抚养或赡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十、医疗事故中患方要注意收集的证据材料

  1、尽早复制客观病历材料,封存主观性病历材料;

  2、及时要求进行尸检,以查明患者的死因。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的,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因此患者家属应当摈弃封建迷信思想,及时要求尸检,一旦因患者家属拖延尸检而影响死因判定的,患者家属将承担不利后果。

  3、注意收集证人证言。

  4、注意封存医疗事故有关的实物,如药品、器具、血液等。

面对医闹医务人员需要知道的十个知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现实中,面对“医闹”,医院选择了被动迁就,而这种做法不但不能缓解“医闹”渐强的势头,医院自身蒙上更多舆论质疑。对此,从事外科工作40年的张威医生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总结出十条应对“医闹”的方法。

  在医患关系紧张的环境下,“医闹”问题始终困扰着医务人员,影响着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面对“医闹”,医院采取了“花钱买平安”的做法。而笔者认为,这种选择无异于饮鸩止渴,对于“医闹”,绝不可以迁就。当然应对“医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巧妙处理。

  依法沟通

  医院的专职人员,遇到“医闹”,应用事实结合有关法律,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对此,可举事例很多。如曾有一位40岁男患者因右侧上部第二颗牙齿痛来我院口腔科就医,拔牙后仍然疼痛。医生让其口服卡马西平。后来该患者却因牙齿被拔掉与口腔医生发出纠纷。医务科请我帮助调解,我对他的发病原理进行了详细告知,并举出其他纠纷的例子。经过医学鉴定不属医疗。于是矛盾自然化解。

  揭穿事实真相

  几年前,曾有一位30余岁的女性患者,因左额部阵发、电击样痛半年,左眶上切迹处局限压痛来我院就诊,但该患者拒绝做头部CT检查。临床诊断:左眶上神经痛。患者要求做该神经失活术。术后两个月,她的舅父带领患者医院闹事。说一个月前,医院,因头痛做头部CT,发现左额部有个脑膜瘤,做手术后病愈。医院未查出病情属于漏诊,并要医院的一切费用,另外再补偿元。医院就诊的病历拿出来。上面写着:患者拒绝头部CT检查,并有她的亲笔签名。我指着病历上的签名询问是不是她本人的签名。她不吭声了。我说:医院不是也经过头部CT才发现脑瘤的吗?医院你却拒绝头部CT检查,我们怎么能发现脑瘤?您要求的赔偿是否欠妥?她听后灰溜溜地走了。

  借助院外专家

  我所亲历的另一位女患者,左侧枕部头痛半年,左枕大神经局限性压痛,头部CT未见异常。临床诊断:左枕大神经痛。她是来要求做神经失活术的。术后三天,她在丈医院闹事,声称术后头晕、记忆力不好、睡不着觉等,是由于手术做坏了的原因,并要求赔偿。医院告诉她:“医院神经外科钟教授来院指导手术,请你来会诊。”两天后钟教授给这位患者进行了会诊,指出她现在的症状是其原来的神经官能症的表现,与此次手术无关。有了权威专家的意见,该患者再无辩词。

  曝光“要钱心理”

  医院医疗美容科做下颌角截骨整形手术出院三天后,右侧面部、颈部发生带状疱疹,医院承担其诊治带状疱疹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要求赔偿两万元。对此,院方答应该患医院治疗,医院认为带状疱疹的发生与患者在该院住院或医疗行为有关,医院自愿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并给予患者相关赔偿。经了解,医院,其借口要钱的心理昭然若揭。

  尸检查明死因

  医院脑外科。一位50岁的男性患者,因右侧面肌痉挛行微血管减压术。术后三个月低热,经省、医院会诊,考虑可能是个体差异。建议取出第一次手术放置在脑血管与神经之间,起隔离作用的医用棉片。院方经与患者及其家属协商、征求并同意签字。医院两位知名教授作第二次手术(医用棉片取出)。取出的棉医院做细菌学检查,报告无细菌生长。术后,某日夜里,患者突然抽搐、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闹事,经有关部门调解,家属同意做尸体解剖,报告为原发性颅内动脉瘤破裂出血致死,与两次手术无关,于是家属才停止了闹事。

  医院会诊

  曾有一位40岁的男性患者来我院做例行体检,发现其左上肢三角肌处有一个黑枣大肿物。切除后病理报告为平滑肌肉瘤。医院专家会诊为“平滑肌肉瘤,建议截肢”。在一切必要手续齐全后,我院对其实施了手术。术后,我院将原肿物周围组织送往当地医学院进行病理检查,确认为平滑肌肉瘤。一个月后,患者因听别人说该病可以不截肢,来院哭闹。医院携患者单位和患医院病理会诊,结果均为“平滑肌肉瘤”,其中五家建议截肢。医院把结果上报该市卫生局,医院没有责任,患者才肯罢休。

  主动申请医疗鉴定

  一位60岁的女性患者,左额部阵发、电击样痛,左眶上切迹处有局限性压痛,一切有关检查都无异常,诊断“左眶上神经痛”。于左框上切迹处行该神经失活术。术后一个月疼痛复发,到医院复诊:颅神经检查未见异常。术后两个月,左上睑下垂。医院闹事并要求赔偿。医院一位医务人员提醒,患者提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后来当院方同意鉴定后,该患者又拒绝鉴定。后经了解,患者担心一旦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要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为平息纠纷,院方主动提出申请医疗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才偃旗息鼓。

  积极寻求法律支持

  去年,医院神经外科接收了一位50岁的男性患者,该患者车祸后昏迷、颅内巨大血肿患者。手术后在重症监护室,虽经人工呼吸机等积极抢救,神志始终处于昏迷状态。若干天后,家属要求停止治疗,把患者拉回了家,不久去世。家属复印了病历,最后找到了同样操作、同样风险的九次腰椎穿刺检查中,有一次没有家属签知情同意书的书面材料。据此闹事,要求赔偿。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家属断然拒绝,扬言不承认任何医疗事故鉴定,只有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才行。最后,交由法院审判,医院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无须赔偿。家属方才罢休。

  正面与媒体沟通

  近些年,某些媒体片面报道医疗纠纷。某市级媒体刊登了《医疗纠纷为何多多》一文,仅以患方的单方面叙述写道“三叉神经没治好,却赔上了一只眼睛。”而面对该市电视台记者,当事医生准确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并表示希望记者全面、准确、真实地报道此事。此后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为不属医疗事故,纠纷终于结束。

  请警方介入执法解决

  医院,有患者家属纠集一伙人起哄滋事,向医院制造压力索取赔偿,后经警方调查,该滋事人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予以刑事拘留。此案随后被定性为“医闹”事件。这是笔者首次看到的警方依法处理“医闹”的新闻,期待医闹处理能够请警方介入解决。

  “医闹”的目的是要钱,“医闹”的“证据”是谎言,“医闹”的心理怕揭穿,能戳“医闹”谎言的工具,医生、医院都可以用;顽固的“医闹”怕执警、怕法庭。这些都是对‘医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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