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评定伤残案例

案情简介:

年11月13日17时20分许,李XX驾驶电动三轮车沿XX三中队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石眉路路口左转弯时,与王XX驾驶的沿石眉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鲁GXXBS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李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李某某出院诊断:大脑前动脉瘤破裂,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积水,颅骨骨折。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六个月后给李XX申请司法鉴定,鉴定项目为肢体的伤残等级鉴定,误工期,护理期,后续诊疗项目和营养期的鉴定。

山东永鼎司法鉴定机构肢体鉴定结果:

鉴定中的分析说明

1、关于损伤情况:被鉴定人李XX因故受伤,临床检查见神志呈状态,精神差,语言对部分切题,左侧额部头皮肿胀伴挫伤,四肢肌力4级,尾骨压痛明显,颜面部及双手,双足多处皮肤伤;辅助检查示右侧额叶可见散在高密度影,右侧额顶部可见新月形高低密度影,纵裂池内可见高度影,脑室系统扩大,双侧额顶部可见低密度影,中线结构居中,脑沟、脑裂增宽;行全脑血管造影及栽瘤动脉闭塞术。据此并结合鉴定人员检验情况,认定其脑挫裂伤伴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积水,颅骨骨折,头皮血肿,颜面部皮肤挫伤;其损伤与本次事故件存在关联性。

2、关于伤残等级等情况:

被鉴定人外伤致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外伤半月余复查脑CT显示纵裂池出血增多,CTA检查后明确诊断为外伤性动脉瘤破裂,并给予载瘤动脉闭塞术,目前其一般情况可,关于此种类型的损伤手术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无贴切条款与之对应,暂不子评定伤残。

3、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情况:

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4.7.2、及附录A之规定并其治疗恢复情况,评定其误工时间为天(含住院期间),护理时间为60天(含住院期间),营养期限为60天(含住院期间)。

4、关于后续诊疗项目:

参照《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JD-)4.1、5.6、5.7之规定,其后续诊疗项目为:根据临床情况进行治疗。

山东永鼎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

1、李XX的脑动脉瘤闭塞术后,标准中无合适条款与之对应,也无较类似的条款参照,暂不予评定其伤残等级。

2、李XX的误工时间为天(含住院期间)。

3、李XX的护理时间为60天(含住院期间)。

4、李XX的后续诊疗项目为:根据临床情况进行治疗。

5、李XX的营养期限评定为60天(含住院期间)。

收到鉴定报告后,当事人无法接受没有伤残的结果,以为头部血管瘤都断裂了,还花费了巨大的医疗费来治疗,不应该没有伤残的。

笔者仔细研究病历以及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探访后,遂向法院递交精神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精神等级鉴定结论:

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如下——————————

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精神伤残评定。被鉴定人XX,于年11月13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头部受伤致“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据送鉴材料描述;事故后记忆力减退,有时自己说话重重复复,丢三落四,放下什么拿什么接着忘,赛言少语,很少出门。本次鉴定检查:注意力集中,思维稍慢,记忆力受损,存在遗忘。智能受损,理解力、计算力稍差,意志活动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社会功能受损。IQ74,MQ55,AD综上,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符合该标准5.10.11)-“精神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之条款,目前构成十级伤残。

结论:如果您或者家人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了头部损伤,事故发生后伤者出现了诸如“注意力集中,思维稍慢,记忆力受损,存在遗忘。智能受损,理解力、计算力稍差,意志活动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社会功能受损”等一系列问题,建议申请精神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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