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突然死亡平阳法院介入

来源:温都记者李伟康

通讯员慕煊

男子在旅游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死亡,家属认为组织者应该赔偿各项费用,将其诉至法院。

近日,平阳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王某系某酒业公司的代理商。年4月,为了给业绩好的经营户一些福利,他组织其业务经销片区下的经营户前往四川旅游,苗某作为其中一员也参与了这趟旅程。

然而刚从飞机上下来到成都机场出口处时,苗某突然晕倒在地,医院抢救并通知家属,经医院诊断,苗某为颅内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疾病突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苗某家属认为王某作为此次旅游的组织者,没有及时向苗某说明旅游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突发意外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遂要求王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等共计68.8万元。

王某认为旅游之中存在的相关风险及突发意外情况应是旅行社告知的,其作为组织者没有存在过错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医院诊断意见,苗某系自身疾病突发导致死亡,苗某事先未告知自身存在疾病,死亡原因是自己无法预知和控制的,且他在第一时间组织抢救,并及时通知苗某家属,已经尽到组织者相应责任。

案件诉至法院后,驻庭调解员发现苗某的家属情绪十分激动,判断该案采用调解方式更有助于案结事了,遂对家属进行安抚,并邀请王某的朋友、苗某的朋友及经营户代表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向苗某的家属释明苗某的死亡原因与组织者王某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王某无法预见苗某自身突发疾病死亡的结果,最终死者家属表示理解,并就之前不理智的行为向王某表示歉意。王某考虑到和苗某已相识十几年以及苗家困难的境况,愿意提供人道主义补偿元。

法院提醒:在旅游时,如王某一样的牵头组织者虽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注意义务,但上述义务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而应当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应在其能预见的合理范围之内,且不应超过其保障能力之外,具体需要结合案情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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